2018年浙江舟山市各級機關單位公務員考試公告(207人)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單位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及全省的統(tǒng)一安排,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8年全市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8年全市各級機關單位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207名,其中:市級機關單位招考87名;縣(區(qū))級機關單位招考97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招考23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shù)和報考資格條件,可登錄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gwy.zjhrss.gov.cn)或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wǎng)站(www.zsrls.gov.cn)進行查詢。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考我市各級機關:
(1)取得本科及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
(2)舟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yè)生;
(3)具有舟山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生源地是指經(jīng)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招考計劃中部分職位對戶籍或生源地有明確要求的,按招考計劃執(zhí)行。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8年應屆畢業(yè)的,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單位(含定海區(qū)、普陀區(qū)的省垂直管理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市“選聘到村(社區(qū))任職高校畢業(yè)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3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4-2018年,依此類推。
3.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縣(區(qū))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市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其中定海區(qū)、普陀區(qū)、普陀山-朱家尖管委會、新城管委會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報考定海區(qū)或普陀區(qū)的定向職位;岱山縣、嵊泗縣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能報考服務地所在縣的定向職位。
4.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區(qū))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相同; “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現(xiàn)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xù)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xiàn)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能報考服務地所在縣的定向職位。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舟山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yè)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yè)后參軍入伍,現(xiàn)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xù)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chǎn)就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規(guī)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guī)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yè)、司法行政系統(tǒng)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