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事業(yè)單位招聘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從案例學法律知識
一直以來,事業(yè)單位考試的公共基礎知識部分都是同學們復習的痛點,尤其是其中的法律部分。一方面,在整張試卷中分值占比較小;另一方面,其所涉知識范圍較廣,學習難度較大,對同學們來說,難免有“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之感。但其實學習也要講方法,法律常識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其實絕大部分與我們的生活都是息息相關的,我們要善于發(fā)現(xiàn),在遇到有關案例時多思考,以此加深對相關知識點的理解。本文以最近的一則新聞“為獲北京戶口花35萬假結婚后引發(fā)糾紛”為例進行相關知識點的提煉,僅供大家參考。
一、基本情況
為拿到北京戶口,已婚的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了一份《委托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姜女士為梁先生的配偶找到一個“假結婚”對象,通過“假結婚”拿到北京戶口后再與該結婚對象離婚,并在協(xié)議中對婚后的財產和需要支付的相關費用做了約定。然而,由于北京落戶政策變化,梁先生的妻子雖經梁女士介紹找到了假結婚對象也辦理了結婚手續(xù)但最終沒能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獲得北京戶口。而此時,梁先生也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相關費用,在要求姜女士返還并賠償利息損失遭到拒絕后,起訴到了法院。
二、簡要分析
1. 《委托協(xié)議書》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民法常識的重要知識點,關于該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其中,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而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是以“假結婚”作為一種方式將婚姻作為牟利工具,目的即為梁先生的妻子辦理北京戶口。“假結婚”顯然并不符合婚姻制度設立的初衷,也會造成兩個家庭內部倫理關系的混亂。也就是說,該協(xié)議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2. 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是民法常識的??贾R點,關于該婚姻是否有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而結婚目的并不影響婚姻效力,我國法律上也并沒有“假結婚”一說。即使梁先生妻子與王某“假結婚”后是真的在事實上各過各的,但也確實是在符合實質條件的前提之下辦理了形式上的真結婚手續(xù),該婚姻當然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如果想解除該婚姻關系,必須辦理離婚手續(xù),即協(xié)議(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
以上僅為“以生活案例看法學法”的示范,大家在備考過程中可以多多運用,關注身邊事,有效備考!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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